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三、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三、 三、 指标来源 (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釆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釆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二) 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 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 (三) 本五年规划期前已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再建设的,已核定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除外)和替代削减方案不得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的,原核… (四)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 (五) 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