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三、 指标来源 (五)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五) 三、 指标来源 (五) 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交易到其他区域,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四)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