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三、 指标来源 (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一) 三、 指标来源 (一)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划期限制)釆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可替代总量指标”为企事业单位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须按总量减排核算规定校核)与釆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