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发布机关 建设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 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 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 八、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 九、 删去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