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