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