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三、

三、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