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