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二、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