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评为优秀设计。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评为优秀工程。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并调离消防监督岗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