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施工、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主管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的,责令停工,已完工的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已经取得设计、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许可证的单位,由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撤销其许可证:

工程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消防设计规定,造成后果的;

建筑装修施工中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功能的:

未取得许可证和年度复验,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的;

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保养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

选用未经国家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消防产品,经纠正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