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