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对由此造成播出…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入网认定受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管理部门、申请受理机构、质量体系审核人员、检测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申请单位秘…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以及违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站、实验室)认可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