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证明材料、错误数据或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以及违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站、实验室)认可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取消对其检测任务的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