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管理部门、申请受理机构、质量体系审核人员、检测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利用职务之便泄露申请单位秘密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视情况取消对有关机构业务的委托和指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