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入网认定受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