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予以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质量水平的;
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发生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不落实售后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