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
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