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用于视频点播的节目限于下列五类:

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视剧;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的节目;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制作的节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从合法途径取得的天气预报、股票行情等信息类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