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节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广电总局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开办机构的播出前端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视频点播业务监控系统实现联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