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