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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广播电视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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