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在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播出机构)连续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播音主持工作满1年的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持有执业证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