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的管理和监督。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