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法规司组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各司(局)可以提出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主办司(局)和相关司(局)联合报送立项…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法规司根据各司(局)提出的立项建议,形成总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总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审批。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的立项申请,经总局审批后报送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