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属于《立法法》第八条、第五十六条的事项,应当制定为法律、行政法规。

在总局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制定规章:

依法规定行政处罚的;

依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对管理方式做出重大变更的;

对行政相对人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的;

需要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