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
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名称及必要性;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内容;
起草负责人、联系方式、完成时间和进度安排;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立项建议中未对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或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予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