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各司(局)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项;
起草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管理职能的,由主办司(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
配合法规司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就与本司(局)相关的业务提出意见;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清理、解释与本司(局)业务相关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