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