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
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
拟订、组织和监督实施年度立法计划;
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审核、协调各司(局)起草的规章送审稿;
组织、指导、协调法制调研工作;
组织回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等部门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意见的函;
负责规章备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组织对规章的解释;
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