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四、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四、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 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 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 将第五条中的“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第十三条中的“下属工商所”、“工商所”修改为“派出机构”。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引用法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