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