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三)

(三) 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