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四)

(四) 将第五条中的“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第十三条中的“下属工商所”、“工商所”修改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