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