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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3.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4.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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