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四、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五)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9)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9)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19)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4)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