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发布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及其相关行为进行的检查、审…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统筹解决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执法监督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第八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针对下列事项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级和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监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四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及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开展执法监督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相关执法监督情况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法定执法职责中存在突出问题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约谈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 第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监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区域性风险,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执法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容错机制,明确履职标准,完善尽职免责办法。 第二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实施执法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