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能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经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书后,应当于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