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9号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2015年9月1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2015)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