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