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