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