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