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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第二十八条 法制机构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的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 第三十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可以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第三十一条 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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