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六条 规章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在15日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