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原则;
是否符合规章制定的法定权限和程序;
是否符合上位法的有关规定;
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是否正确处理了有关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对规章送审稿的不同意见;
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