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三十一条 法制机构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规章送审稿提出审查意见。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补充与修改,形成规章草案。 法制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报送起草部门分管局长、法制机构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并提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审议。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