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机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明确说明,报请工商总局局务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