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一、 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一、 一、 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 (一)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登记机关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引… (二) 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三) 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 (四) 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五)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 (六) 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建立科学的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和动态监测机制,将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积…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