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三)
(三) 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包括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的,在登记时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和由所在国有农(牧、渔、林)场出具的身份确认文件。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人数或职工与农民人数之和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