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年) (四)

(四) 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