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应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实验室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前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于考核评估当年4月20日前将评估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重点实验室上报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在申请我部负责的有关重大科技专项和科研项目中,给予优先支持。对运行良好的重点实验室,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