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评估专家组认定评估材料不合格; 无特殊原因,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估材料; 上报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者数据存在虚假; 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